上海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上海,简称“沪”或“申”,是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直辖市,国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沪杭甬大湾区核心城市,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首批沿海开放城市。上海地处长江入海口,是长江经济带的龙头城市、G60科创走廊核心城市。隔东中国海与日本九州岛相望,南濒杭州湾,北、西与江苏、浙江两省相接。 春秋战国时期,上海是楚国春申君黄歇的封邑,故别称申。四、五世纪晋朝时期,因渔民创造捕鱼工具“扈”,江流入海处称“渎”,因此松江下游一带称为“扈渎”,以后又改“沪”,故上海简称“沪”。唐朝置华亭县。上海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江浙吴越文化与西方传入的工业文化相融合形成上海特有的海派文化。1843年后上海成为对外开放的商埠并迅速发展成为远东第一大城市。 上海市总面积6340平方公里,辖16个市辖区,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上海GDP居中国城市第一位,亚洲城市第二位,仅次于日本东京。上海是全球著名的金融中心,全球人口规模和面积最大的都会区之一。上海被GaWC评为世界一线城市。上海住户存款总额和人均住户存款均居全国第二。2017年,上海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到7642家,位列福布斯2017年“中国大陆最佳商业城市排行榜”第一位。 上海港集装箱吞吐量居世界第一,设有中国大陆首个自贸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市与安徽、江苏、浙江共同构成了长江三角洲城市群,是世界六大城市群之一。